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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慈善总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成都市慈善总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Chengdu Charity Federation,缩写CDCF)由社会各界热心于慈善事业的团体和人士自愿参加的全市性非营利公益社会组织。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是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弘扬中华民族赈灾济民、扶弱济困的传统美德,开展扶老、助残、救孤、济困、赈灾等慈善救助工作,发挥慈善事业在社会保障体系中的补充作用,促进成都慈善事业发展与社会和谐。
第三条 本会业务主管单位为成都市民政局,接受成都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四条 本会主要业务范围是:
(一)筹集善款。建立、筹募和管理成都慈善基金及各专项基金;接受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的捐赠;组织各种形式的募捐活动,为困难群体提供物质扶助和精神抚慰。
(二)慈善救助。开展扶老、助残、救孤、济困、赈灾等各种慈善救助活动;按照捐赠者的意愿,实施各项慈善救助。
(三)扶贫济困。组织各种社会活动,扶助困难群体,开展扶贫救济工作。
(四)赈灾救助。协助政府开展救灾赈济工作;接收、分配、调拨境内外通过本会捐赠的赈灾款物;接受政府委托并根据实际需要生产、储运、发放救灾物资;抚慰救灾勇士;为困难群众提供物资扶助。
(五)公益援助。参加和推动文化、教育、卫生等其他社会慈善公益援助事业;组织热心支持和参与慈善事业的志愿者,开展多种形式的慈善公益活动。
(六)组织慈善宣传,传播慈善文化,普及慈善意识,编撰出版有关慈善事业的刊物、书籍和资料等;开展慈善事业的理论和学术研究,探索适合于成都市慈善事业发展的路子。
(七)交流与合作。总结交流经验,展示工作成就;加强同国(境)内外慈善团体和友好人士的交流与合作,为在我市兴办慈善事业的人士、企业及各种机构提供帮助和服务;开展社会咨询、培训服务;参与市内外的慈善援助活动。
(八)经成都市民政局批准,兴办与宗旨、业务相关的慈善实体和非营利事业单位,筹措慈善资金。
(九)做好为会员的指导、协调、服务工作,促进成都慈善事业的发展;反映各界人士对慈善工作的意见、建议和要求,为政府制定有关方针、政策和法规提供咨询服务。
(十)承办政府委托的慈善服务工作。
(十一)开展其他有益于慈善事业的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五条 本会设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会员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热心于慈善事业,对慈善事业有一定贡献。
(三)愿意履行会员义务,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第六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发给会员证书。
第七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八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慈善活动。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五)有向社会宣传慈善事业的义务。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七)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九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交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原则上交纳会费时间为每年12月。
第十条 会员违反本会章程,情节严重的,经常务理事会批准,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由单位会员、个人会员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成都市民政局同意。其职权是:
(一)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收支报告;
(二)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决议事项须经到会半数以上会员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三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四条 理事会议每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时,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其职责是:
(一)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二)执行本会章程及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四)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秘书长、副会长、会长。
(五)制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六)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以下职权:
(一)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制定本会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算方案。
(三)审查各项议案和报告。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五)聘请名誉会长、副会长,聘请高级顾问、顾问;向慈善事业贡献者授予荣誉称号。
(六)决定本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设置。
(七)提出理事、常务理事、秘书长、副会长、会长的人选方案,报请理事会决定。
(八)筹备召开理事会。
(九)负责本会终止项目的清算和善后工作。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重大问题由会长办公会研究决定。会长办公会的职权是:
(一)贯彻执行常务理事会决议。
(二)制定本会工作制度,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决定副秘书长、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及各部门负责人的任免事宜。
(四)研究日常工作中需要集体决定的事项。
第十八条 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会议由会长或受会长委托的副会长主持。会议执行会长负责制。
第十九条 本会日常工作在会长的领导下,由常务副会长主持。
第二十条 本会设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名誉常务理事、名誉理事、高级顾问、顾问若干;设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设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
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法定代表人由秘书长担任。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一般不超过6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民政局同意后,方可任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连任一般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由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通过,报市民政局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 常务副会长在会长的领导下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主持日常工作。
(二)协调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负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的会务工作和重大活动的组织工作。
(四)完成会长交办的其他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六条 本会经费的主要来源:
(一)捐赠。
(二)政府资助。
(三)会费。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 工作经费来源于政府补助、会费、行政经费专项捐赠、兴办实体等。必要时,按国家有关规定使用捐赠款利息和从捐赠款中适当提取一定比例作为项目管理经费。
第二十八条 捐赠资金支出范围是:
(一)扶老、助残、救孤、济困、赈灾等慈善救助。
(二)符合本会宗旨,按捐赠者意愿进行定向救助。
(三)符合本会宗旨的其他开支。
第二十九条 工作经费支出范围是:
(一)慈善宣传、大型活动和各种会议所需费用。
(二)本会的办公、接待等费用。
(三)奖励对慈善事业作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四)本会的专职工作人员工资、保险、福利等费用。
(五)其他合理开支。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并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一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替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成都市民政局组织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专业机构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三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三十四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五条 本会修改章程,在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会 址
第三十六条 本会会址:成都市青羊区百花西路5号(英文: 5# Baihua West Road,Qingyang District,Chengdu City,Sichuan Province,China)。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七条 本会需要注销时,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成都市民政局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第四十条 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成都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四十一条 经成都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2009年12月4日经第三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成都市慈善总会常务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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