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加强和规范我会资金及物资的募集、使用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成都慈善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资金来源
1、国内外单位、团体及个人的捐赠收入;
2、国家、政府和上级慈善机构的资助;
3、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4、捐赠资金产生的利息;
5、其他合法收入。
二、资金募集
1、资金募集依法进行。坚持自愿和无偿捐赠的原则。募集慈善资金应当依法进行,通过开展宣传工作,取得社会各界对慈善事业的理解、关心和支持。
2、严格接受捐赠手续。接受捐赠,由本会办公室负责,向捐赠者出具捐赠专用收据,颁发证书。严格执行钱物交接、保管和财务审计制度。
3、资金募集方式。除接收社会各界人士和企事业单位的自愿捐赠外,还可以通过“送温暖、献爱心”、“慈善一日捐”等大型公益活动,以及开展义画、义卖、义演等多种形式向社会进行募捐。
三、募捐款物的使用范围
1、接收的捐赠款物主要用于救助社会上困难群体,开展助学、助老、助医、赈灾,助孤、助残,以及资助和兴办慈善公益项目等。
2、捐赠的定向善款和物资,必须按照捐赠者的意愿安排使用,并适时向捐赠者通报使用情况和效果;捐赠的物资,均须进行清点、登记,由专人管理,履行审批登记手续。
3、本会决定资助的慈善活动和公益事业的款项,不得挪作他用。
四、募捐款物的管理和监督
1、配备专职会计、出纳,实行财务公开,善款善用、专款专用,坚持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2、分别建立捐赠资金和工作经费总帐、明细帐,按有关规定设立相应的会计科目进行核算。
3、严格物资登记、保管、交接制度,做到手续完备,帐目清楚。
4、坚持收支两条线,设立银行存款帐户和专户,一切收支均通过银行帐户结算。
5、严格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国家有关财务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6、本会筹募资金和物资的使用,编制年度报表,接受捐赠人、会员代表和社会的监督,接受审计机关以及主管部门的检查和审计,并将有关情况适时向社会公布。
7、本会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五、本办法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二○○六年五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