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成都市慈善总会(以下简称本会)慈善项目的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成都市慈善总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是指符合本会服务宗旨范围,由本会策划、发起、实施的公益慈善项目,以及其他机构和个人与本会合作开展的各类公益慈善项目。
第三条 项目须以解决社会问题为导向,注重设计、精准实施。通过精准分析社会问题的根源,针对某个或某几个目标,以社会倡导、政策推动、整合社会资源等形式,实现缓解或解决社会问题为目的。
第四条 立项原则。本会项目的立项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符合本会章程规定的宗旨以及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
(二)有明确的项目目标及其实现过程;
(三)尊重捐赠方的意愿;
(四)具有公益性、可行性和实效性。
第五条 立项重点。本会开展的项目应重点针对社会普遍关注并亟待解决的问题,项目设计需重点关注缓解或解决社会问题的有效性、项目模式的生命力、风险防控能力。
第六条 项目承办部门负责对项目方案及相关材料的审核,根据需要组织召开项目评审会,并按规定履行立项程序。
第七条 年度重大项目(非定向资金预算金额在500万元以上)应报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纳入本会年度工作计划。
第三章 项目的实施管理
第八条 本会项目负责人负责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并及时报告项目执行进度和结果,项目结束后及时组织检查验收。涉及项目财务的,参照本会财务管理相关制度执行。
第九条 项目实施严格按照立项确定的既定方案进行,坚决杜绝违规操作、擅自改变实施方案。如需调整方案,应进行事前报批。
第十条 项目实施严格遵循审批程序、审批权限办事,不得越权签批或擅自拨款。
第十一条 实施慈善救助必须坚持做到公开、公正、公平,严禁徇私舞弊。
第十二条 因国家政策、捐赠来源或项目受益人需求变化等原因,以及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项目无法继续推进或按期完成的,须及时提请项目中止或延期执行,并与相关方进行书面约定。
第十三条 项目档案按照本会档案管理相关规定,及时进行整理归档。
第四章 项目的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依据本会《项目评估管理办法》开展评估工作,及时对项目执行进度、执行质量进行监督和纠偏。
第十五条 项目资金和物资实行专项管理,并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开展专项财务审查或财务审计。
第十六条 项目应遵循公正公开、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分类分项及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原则,依据民政部《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开展信息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不予公开;应当事人意愿不公开的信息不予公开。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成都市慈善总会制定,解释权归成都市慈善总会所有。
第十八条 本办法经成都市慈善总会2020年第18次秘书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后,自2020年6月19日起正式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