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倡导
Philanthropic Advocacy
成都市慈善总会基金管理办法 (2020年修订稿)
来源:成都市慈善总会 2020-05-1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广泛动员社会资源,规范基金的管理使用,建立募捐长效机制,推动慈善事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民发〔2016〕189号)、国务院《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1号)、四川省人民省政府《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5〕44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成府发〔2016〕12号)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以及《成都市慈善总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成都市慈善总会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指以支持慈善事业为目的,在本会设立专项科目,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且持续注入的资金。

第三条  基金的分类:基金分为专项基金、冠名基金。

(一)专项基金是指针对特定目的而设立,具有明确的资金用途、使用程序和执行标准,并依据其具体管理办法进行专项管理的基金,设立方可以是本会,也可以是单个或多个捐赠方。

(二)冠名基金是以机关、企事业单位、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街道(镇)、社区(村)、个人、家庭名义设立的捐本捐息冠名基金。

(三)捐赠资金一次性或分期分批拨付至本会,用于基金设立方开展慈善项目,资金所产生的利息由总会用于开展其他慈善项目。

第二章  基金的设立

第四条  基金命名的格式。

(一)专项基金格式为“成都市慈善总会××(项目名称) 专项基金”。

(二)冠名基金格式为“成都市慈善总会××(机构、个人称谓或称谓缩写)基金,或成都市慈善总会(机构、个人称谓或称谓缩写+××项目名称)基金”;多个捐赠方共同申请成立的冠名基金,基金名称由设立方商议报本会审批后确定。冠名基金的名称应有限定性,不能仅使用某一领域的宽泛名称(如:××妇女儿童基金、××关爱老年人基金等)。

第五条  设立基金的条件。

(一)总会自行设立的专项基金无启动资金门槛。由捐赠方设立的专项基金启动资金不低于100万元,基金合作期限原则上不少于3年,基金总规模原则上不低于200万元,保底资金为1万元。

(二)冠名基金合作期限原则上不少于3年。机构(非社区微基金、个人、家庭)冠名基金的启动资金不低于10万元,保底资金为5000元,基金总规模原则上不低于20万元;社区微基金启动资金不低于3000元,保底资金为1000元,基金总规模原则上不低于3万元;个人(家庭)冠名基金启动资金不低于100元,基金总规模不低于900元。

(三)基金设立方需提供如下资料:机关、企事业单位、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街道(镇)、社区(村)设立冠名基金需提供该机构相关合法、有效执照证件正、副本复印件,机构法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基金管理团队身份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个人、家庭设立基金需提供身份证、户口薄等相关证件复印件。

第六条  设立基金的程序。

(一)专项基金:本会直接设立的专项基金,由承办部门提出方案,相关业务部门提交专项基金管理办法、专项基金项目管理办法、项目计划书,经本会秘书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按程序报会领导同意后设立;捐赠方设立的专项基金,由设立方提供相关资料,审核通过后,与本会就基金设立事项签订《协议》后正式设立。

(二)冠名基金:由热心慈善事业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街道(镇)、社区(村)、个人、家庭申请设立,可以是独家申请设立,也可以是多方共同申请设立,经承办部门审定通过,与本会就基金设立事项签订《协议》后正式设立。

第三章  基金的管理

第七条  基金的日常管理由基金设立方负责。

第八条  根据需要,基金可成立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和基金办公室。

第九条  管委会是基金管理的决策机构,可设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2—4人,理事若干。其中:理事长由该基金设立方主要负责人担任。

第十条  管委会原则上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必要时可根据需要召开,特殊情况下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基金管理委员会成员出席,决议事项须经到会半数以上成员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一条  管委会下设办公室,作为基金的办事机构,负责落实管委会的决议以及基金的宣传、筹募、管理、使用和其他日常工作,向管委会报告月度、季度、年度执行情况。办公室主任可指定专人担任,负责办公室的日常管理,工作人员根据项目需要进行配置。

第十二条  管委会及其办公室不得刻制印章,且无权以管委会、办公室或基金会名义对外签约。基金实施公益项目需要对外签约的,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街道、社区冠名基金实施公益项目可用街道、社区的名义与第三方签订协议,并签署资金拨付附件。

(二)捐赠方设立的专项基金和机关、企事业单位、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设立的冠名基金实施公益项目需要对外签约的,应遵守以下规定:

1.购买物资数量和金额大或存在后续安装和服务的,由基金设立方、总会和第三方签订三方协议。

2.购买第三方服务或委托第三方执行公益项目的由基金设立方、总会和第三方签订三方协议。

3.特殊情况不能签订三方协议的,可由基金设立方向总会提出申请,经总会同意后,由总会与第三方签订协议。

第十三条  基金设立方应遵守:

(一)自觉遵守法律、法规,承认并遵守本会章程及基金管理办法、基金设立协议的相关条款。

(二)在媒体、公共场所、活动现场凡涉及到基金和本会的任何宣传内容需事前书面申请,经本会基金管理承办部门书面认可方能发布实施;不得以基金会名义开展活动和对外宣传;未经本会同意,不得以基金名义开展活动。基金从事对外宣传、募款、救助等相关活动,均须冠以全称,即“成都市慈善总会XX基金”。

(三)根据协议约定向基金注入资金,并承诺资金来源的合法性。

(四)在慈善项目实施过程中,秉承守信原则,不得隐瞒有关数据及事实。

(五)严禁基金管理委员会成员、工作人员及其它有关联的人员从基金运作中获取利益。

第十四条   基金管理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办法。

(一)如违反慈善法及本会相关规定的,一经查实予以口头警告并暂停基金活动一个月,基金设立方须对违规行为进行整改、修正;警告两次仍未停止违规行为的,本会将给予书面警告并暂停基金活动三个月;书面警告无效的,本会有权注销基金。

(二)如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省、市有关规定的,一经查实,本会有权注销其基金,情节严重的直接移交司法机关或有关部门处理。

(三)基金管理承办部门负责基金违法违规行为、处理过程、处理结果等内容的登记管理。

(四)经研究决定注销基金的,本会将向基金设立方下达基金注销书面通知;自书面通知下达之日起,基金正式注销,基金内剩余资金由本会直接统筹用于其他慈善项目。

(五)基金注销后,本会有权对违规行为进行公开澄清,并将相关信息反馈至基金设立方的登记、管理部门。

第四章  基金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第十五条  基金以任何形式获得的所有捐赠全部进入本会捐赠账户。本会对基金资金设立单独财务科目,独立核算。基金可生成独立的基金二维码,捐赠方可通过扫描基金二维码进行捐赠。

第十六条  捐赠资金到账后,本会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向捐赠人开具正式捐款票据。

(二)向有需要的捐赠人颁发捐赠证书(捐赠方通过扫描基金二维码捐赠可自动获取电子捐赠证书)。

(三)定期向社会和捐赠人公布、反馈资金使用情况。

(四)充分尊重捐赠人的意愿和合理要求。

第十七条  所有捐赠人向成都市慈善总会的捐赠,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可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第十八条  基金运作过程中要始终遵守本办法规定的保底资金要求。

第十九条  基金使用范围除传统慈善救助外,还可用于教育、医疗、文化、体育、环保和社会服务等公共事业领域以及双方认可的慈善项目。

第二十条  实施慈善项目可以由基金设立方或基金管理委员会提出,也可以由本会提出,经双方协商确定后,组织实施。基金设立方与本会约定该基金或慈善项目的用途和受益人时,不得指定基金设立方的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

第二十一条  基金支出范围包括项目、活动和管理费用支出,在支出时需明确支出类别。其中:

(一)项目和活动支出为:直接或委托其他组织资助给受益人的款物;为提供慈善服务和实施慈善项目发生的人员报酬、志愿者补贴和保险,以及使用房屋、设备、物资发生的费用;为管理慈善项目发生的差旅、物流、交通、会议、培训、审计、评估等费用。

(二)管理费用支出为:管委会的工作经费;基金管理办公室的人员成本(工资、奖金、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社会保障费等);办公费、水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折旧费修理费、租赁费、无形资产摊销费、资产盘亏损失、资产减值损失、因预计负债所产生的损失、聘请中介机构费等。

第二十二条  根据《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基金管理费用不超过基金支出金额的13%。

第二十三条  基金支出原则上不低于上年收入的70%。基金支出未达到上年基金收入的70%,本会有调用资金用于慈善项目的建议权,直至其支出达到以上额度标准。如基金设立方对本会的建议未作回应达到3次的,乙方有直接调用资金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  基金设立方开展慈善活动的图文资料应及时整理并报送本会项目专员,项目专员负责将审核通过后的信息上传至本会官网。

第五章  基金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基金的支出应当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二十六条  基金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本会的年度财务审计,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七条  本会有义务对基金的管理使用进行专业指导。

第二十八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会查询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本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第二十九条  本会有权对基金设立方的各类慈善活动和宣传进行监督。

第六章  基金的注销

第三十条  符合以下情况之一,基金可进入注销程序:

(一)基金达到捐赠协议约定的时间,基金设立方不愿意再续签基金的。

(二)基金中的资金低于保底资金,且时间持续一年以上(含)的。

(三)基金一年以上未使用且无捐赠资金收入,经本会与基金设立方协商后30日内,基金仍未使用且无捐赠资金收入的。

(四)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基金的捐赠意向与国家有关规定相违背的。

(五)双方协商同意注销的。

(六)基金设立方或基金管理委员会在运作基金过程中严重违反有关规定或协议约定而进入基金注销程序的。

第三十一条  自基金进入注销程序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设立方和本会共同对剩余资金制定使用计划。

第三十二条  若因基金管理违规经本会决定注销的基金,在告知基金设立方后,其剩余资金由总会直接安排用于慈善项目。

第三十三条  资金使用完毕后,基金正式注销,同时其协议自行终止。

第三十四条  一旦发生终止本专项基金合作的情形,剩余基金只能用于慈善项目。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严禁本会的工作人员及其它有关人员利用基金谋取私利。

第三十六条  任何人不得侵害本会专项基金、冠名基金的名誉和权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成都市慈善总会制定,其解释权归成都市慈善总会所有。

第三十八条  此前已建立的基金且协议期未满的,在不违反《慈善法》和《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的基础上,按原基金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协议期满后仍需继续设立基金的,须按本办法的规定重新签订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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