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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转发市教育局市民政局
关于成都市示范性普通高中开办“宏志班”的
实 施 意 见 的 通 知
(代拟稿)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
《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关于成都市示范性普通高中开办“宏志班”的实施意见》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在我市示范性普通高中开设“宏志班”是市委、市政府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富民惠民、改善民生”有关要求而实施的一项惠及城乡贫困家庭的重要举措,是我市“阳光圆梦工程”帮困助学活动的延伸和补充,各地各部门要站在全局的角度、从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此项工作的重大意义,周密部署,扎实开展。
 
 
                         二○○七年八月XX日
 
 
 
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关于成都市
示范性普通高中开办“宏志班”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深化我市帮困助学工作,推进我市高中“宏志班”助学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在示范性普通高中开办“宏志班”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按照省委、省政府“富民惠民、改善民生”的要求,扎实推进“惠民行动”,体现党和政府对贫困家庭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能够成人成才,开办“宏志班”要坚持“党委领导、政府推动、社会参与、慈善资助”的原则,本着“选择最好的学校,选配最好的师资,挑选最好的学生”的精神,确保高起点建设好“宏志班”。
二、开办步骤
2007年秋季开学起,各区(市)县每年分别在一所省级示范性普通高中学开办一个由政府主办的高中“宏志班”,每班45人,全市共资助“宏志班”学生900名。此后每年招收一个“宏志班”。
“宏志班”学生纳入当年所在区(市)县招生计划内安排。开办“宏志班”的学校的选定由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原则上在本区域范围内完成“宏志班”招生。2007年各区(市)县举办的“宏志班”可在已招收的省级以上示范学校的新生中按条件遴选。9月1日以前完成组班、公示等工作。9月3日正式行课。各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于每年6月30日前将开办“宏志班”的具体实施方案报市教育局和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和市民政局汇总后统一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
三、资助对象、条件和标准
(一)资助对象:
我市当年考上普通高中的品学兼优的贫困家庭初中毕业生;必要时,可适当招收我市以外的品学兼优的贫困家庭初中毕业生。
(二)具体条件:
受助学生须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1.家境贫困:学生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或家庭有特殊困难的,无力资助其子女完成高中学业;
2.成绩优秀:学生中考升学成绩应达到本区(市)县当年省级示范性普通高中录取最低分数线,符合我市省级示范性普通高中招生条件;
3.学生在初中学习期间曾被评为三好学生或获得其他荣誉;
4.未接受其他资助。
(三)资助标准:
1.学费、书本费等教育费用:由教育部门免收。
2.生活费(伙食费、住宿费等):按一圈层4000元/学年·人、二、三圈层3500元/学年·人的标准,由市慈善会、区(市)县慈善会(民政局)负责解决。
3.设立“宏志班”专项奖励金,用于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
四、资金来源
(一)教育部门:负责免收“宏志班”学生的学费、书本费等教育费用,免收的费用纳入当年财政预算。
(二)民政部门:根据各区(市)县的经济发展水平,按照“属地管理、区别对待、分级负担”的原则,市、区(市)县两级民政局(慈善会)负责解决“宏志班”学生的生活费。具体为:
1、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高新区、龙泉驿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县、郫县11个区(县)自行承担;
2、青白江区、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崃市、崇州市、金堂县、大邑县、蒲江县、新津县9个区(市)县,按市级80%、区(市)县20%的比例承担费用。
(三)“宏志班”专项奖励金纳入当年财政预算。
条件具备的区(市)县可通过用捐赠者冠名等方式,广泛发动社会募捐来解决“宏志班”有关费用,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五、审批程序
(一)本人申请。本着自愿的原则,中考成绩公布后,由贫困生本人向原就读中学提出申请。
(二)张榜公示。由学生原就读中学将符合条件的学生名单在校内张榜公布一周,待无异议后,填写申请表向区(市)县教育局推荐。
(三)审查上报。区(市)县教育局和民政局组织人员,对推荐学生的思想品德、行为表现、学习成绩、家庭经济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签审意见,确定名单后,书面上报市教育局和市慈善会。
(四)发放通知书。市教育局将录取的“宏志班”学生名单在市级主要媒体公示一周。无异议后,由承办学校办理录取学生手续并发放录取通知书。
六、助学金的发放和管理
(一)各区(市)县要设立“宏志班”助学专项资金,纳入年初预算,专款专用。
(二)受助学生的资助款,由各区(市)县慈善会(民政部门)委托教育部门按学期拨付到“宏志班”所在学校。
(三)受助资金由“宏志班”的班主任监督使用,受助学生在每学期末,要把本学期使用的资助款情况列单,交班主任审核、签字,经所在学校财务部门审核、盖章,分别报各区(市)县教育局和慈善会(民政局)。
(四)“宏志班”实行动态管理,凡受助学生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经“宏志班”所在学校核实并报各区(市)县教育局和慈善会(民政局),其受助资格即被取消。
1.不符合受助条件的;
2.将资助款用于正常学习、生活所需之外的;
3.受助学生在受助期间受到校纪、团纪、党纪处分或触犯法律的;
4.家庭或本人经济状况有明显改观,不再符合资助条件的;
5.其他情况须取消资助资格的。
(六)被取消受助资格所空出的名额,由各区(市)县教育局和慈善会(民政局)根据有关标准及时选择学生替补。
(七)任何部门和个人均不得以任何借口挤占资助款,一经发现并查实,要严肃处理。
七、有关要求
(一)实施“宏志班”助学工程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区(市)县有关部门要认真组织、具体实施,宣传、履行职责,紧密配合。要增强责任意识,认真贯彻“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将资助条件、申报审核程序及结果,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严防不正之风,真正把好事办好。如发现工作中有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行为的,要严肃追究当事人责任。
(二)开办“宏志班”的学校要建立所有受助学生档案,档案包括学生的思想品德、学习成绩、家庭成员、经济状况、助学金的使用、班主任和学校的鉴定。
(三)各有关部门要与“宏志班”所在学校保持经常联系,加强对实施“宏志班”助学工作的协调和指导,帮助学校解决实际问题。同时,要通过组织报告会、座谈会、联谊会、参观学习等活动,加强同受助学生的联系,对他们进行思想道德教育,增进同他们的感情交流,使他们时刻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心和爱护,增强他们热爱党、热爱社会主义、热爱家乡的信念,培养他们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同时“宏志班”受助学生每年至少一次将本人的学习和生活情况书面报告资助单位(人),作为考核本人思想品德的重要内容之一。
(四)开办“宏志班”的学校要从讲政治的高度,深刻认识“宏志班”助学工程的重要意义,紧密结合学校实际,充分发挥教书育人的主渠道作用。“宏志班”的班主任应由政治觉悟高、业务能力强的教师担任。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加强对受助学生的跟踪培训,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及时了解他们的思想、学习和生活情况,帮助他们克服学习和生活上的困难,鼓励他们政治上追求进步,学习上勤奋刻苦,生活上艰苦朴素。要组织受助学生开展社会实践活动,帮助他们开阔眼界,增长才干,了解社会,增强报效祖国、建设家乡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本实施意见由市教育局和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二〇〇七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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