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依据
(一)非抗震救灾捐赠抵扣依据
1、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及相关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6号)文件规定:纳税人通过经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可按现行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准予在计算缴纳企业和个人所得税时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2、按照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依照本法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以人民币计算。所得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计算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并缴纳税款。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所称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07第二次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五号)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纳税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各项所得的计算,以人民币为单 位,所得为外国货币的,按照国家外汇管理机关规定的外汇牌价折合成人民币缴纳税款。
(二)抗震救灾捐赠抵扣依据
按照国务院2008年6月29日下发的《国务院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办发〔2008〕21号)文件规定:
1、对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无偿捐赠给受灾地区的,免征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
2、对企业、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受灾地区的捐赠,允许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和当年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3、财产所有人将财产(物品)捐赠给受灾地区所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应缴纳的印花税。
4、对专项用于抗震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能够提供抗震救灾证明的新购特种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
二、办理程序
对于纳税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纳税人在计算缴纳所得税时可以直接按国家税法的规定扣除。具体办理程序:
(一)企业或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进行公益性捐赠,取得公益救济性捐赠票据。
(二)取得公益救济性捐赠票据后,企业作好正常的会计处理。
(三)年终进行所得税汇算时,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材料:
(1)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基金会的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证明材料;
(2)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基金会和县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出具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票据;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
三、计算方法
(一)企业所得税捐赠税收抵扣计算举例
某企业年销售收入总额为6000万元,销售成本5600万元,销售费用50万元,缴纳增值税30万元,缴纳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合计47万元,财务费用40万元,管理费用100万元,营业外支出列支通过救灾委员会向灾区捐赠20万元,直接向农村学校的捐资10万元。计算捐赠额和所得税。
1、企业利润额为:6000-5600-50-47-40-100-20-10=133(万元);
2、公益救济性捐赠的扣除限额为:133×12%=15.96(万元);
3、捐赠支出纳税调整额为:30-15.96=14.04(万元);
4、应纳税所得额为:133+14.04=147.04(万元);
5、应纳企业所得税额为:147.04×25%=36.76(万元)。
(二)个人所得税捐赠税收抵扣计算举例
允许扣除的捐赠额=应纳税所得额*30%,其中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允许扣除的捐赠额)* 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某女士2008年3月份工资、薪金应税收入为3000元,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为2000元, 当月向慈善机构捐赠100元。 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如下:
1、应纳税所得额:3000-2000=1000元;
2、允许扣除的捐赠限额:1000*30%=300元;
3、应纳个人所得税额:[1000—100]*10%-25=65元。
因捐赠的100元没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30%,所以允许金额据实扣除;如果捐赠数额已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30%,则只能按30%进行税前扣除,超出部分应并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
工资、薪金所得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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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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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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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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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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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超过500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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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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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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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500元至2000元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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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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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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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2000元至5000元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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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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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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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5000元至20000元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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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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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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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20000元至40000元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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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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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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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4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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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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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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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60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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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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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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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8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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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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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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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100000元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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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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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表所称全月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07第二次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五号)第六条的规定,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二千元后的余额或者减除附加减除费用后的余额。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二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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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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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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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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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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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超过5000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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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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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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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5000元至10000元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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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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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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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10000元至30000元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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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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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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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3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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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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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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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50000元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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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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